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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注册申请
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注册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相应的规定。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需记住几个重要时间
例:某注册建造师2006年3月1日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1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9年3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三、注册证书及印章失效的情形与收回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