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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8]6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00分 | 60分 |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20分 | 62分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公路工程 | 各科目均为120分 | 62分 |
水利水电工程 | 62分 | ||
市政公用工程 | 62分 | ||
建筑工程 | 62分 | ||
矿业工程 | 62分 | ||
机电工程 | 62分 |
二、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