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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合同担保方式保证。2018年二级建造师教材还未出版,近几年每年都会有小改动,整体更改不大,考试可将2017年作为备考教材继续学习,以下小编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好的备考。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合同担保方式保证
1.4.7.1保证(2071P194)
概念 | 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是“人”的担保;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债权人没有优先权;注意与“物”的担保相比较 | ||
保证合同 | 形式 | 应当书面 | |
主要内容 | 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 | ||
担保范围 | 一般规定 |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有约从约 | |
其他规定 | ○1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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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单独保证 | 就单个主合同单独签订保证合同(一对一) | |
最高额保证 | 在最高限度内、一定期间的债务或者交易订立一个担保合同(一对多) | ||
保证人 资格 |
积极条件 | 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 |
消极条件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等为保证人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法人书面授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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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方式 |
一般保证 |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 |
连带责任保证 | 1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2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保证,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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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责任变化 | 含义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期内不要求,保证人免责 | |
一般规定 | 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若在该期限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有约定从约定; 保证期内,债权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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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 1债权转让,担保责任不变;有约从约 2债务转移,除非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免责;有约从约 |
【真题】
(09-39)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
A. 厂矿的职能部门 B. 有限责任公司 C. 政府机关 D. 某高等学校
(07-47)
甲发包人与乙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并由丙公司为甲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现甲到期未能支付工程款,则下列关于该工程款清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代甲清偿 B.乙可要求甲或丙清偿
C.只能由甲先行清偿 D.不可能由甲或丙共同清偿
(09-21)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
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 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 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D. 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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