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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省域体系规划:
1)控制开发的区域,
2)重大基础设施,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总体规划:
规划法表述: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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