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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留置权

环球网校·2017-11-27 12:54:32浏览56 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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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留置权”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留置权

  (环球网校提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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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1)选项BC: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2)选项D:债权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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