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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动产质押设立

环球网校·2017-11-27 11:32:40浏览54 收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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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动产质押设立”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多项选择题

  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有( )。

  A.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

  B.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

  C.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D.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

  【答案】AD

  【解析】选项B: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乙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甲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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