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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九节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环球网校·2017-09-29 09:54:35浏览35 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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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九节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以下内容分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点,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历年考试的分值占比较多。学习难度最大,考生更加重视,一起学习企业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环球网校提供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登记注册地;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纳税年度

  一般情况下实行公历年度;中间年度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年度为实际经营期;

  企业清算的,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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