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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七节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相关知识点,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历年考试的分值占比较多。学习难度最大,考生更加重视,一起学习企业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查账征收(环球网校提供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核定征收
1、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的办法
收入总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上述情形以外的,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五节企业重组概念及一般性税务处理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冲刺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环球网校为考生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七节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供学习。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 或1/4 预缴,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提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五节企业重组概念及一般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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