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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银行账户(包括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在l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三)证照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l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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