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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诉讼

|0·2013-12-06 09:03:4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诉讼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行政诉讼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时间衔接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不得调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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