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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注意: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前置程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复议决定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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