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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环球网校·2017-08-29 10:15:46浏览187 收藏56
摘要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以下内容详细介绍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民事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一、民事诉讼合议制度(环球网校提供民事诉讼)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三、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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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四、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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