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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协议

环球网校·2017-08-29 10:00:16浏览142 收藏14
摘要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协议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仲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协议”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仲裁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仲裁协议

  1、(环球网校提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2)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只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而非“选定仲裁员”。

  2、仲裁协议的生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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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协议”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5、隐瞒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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