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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环球网校·2017-08-28 10:36:35浏览189 收藏37
摘要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仲裁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环球网校提供仲裁)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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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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