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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解答: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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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的内容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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