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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环球网校·2016-04-22 08:59:29浏览98 收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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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人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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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章节练习题汇总
第一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后练习题: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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