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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清发改收费〔2018〕13号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8】1659号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6日
抄送: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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