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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医师执业证书》
证件有效期:无
三、法律效力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审批条件
(一)医师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5.《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6.《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二)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三)医师备案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四)注销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遗失补证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审批业务情形分类
医师注册:(1)取得医师资格的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含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活动二年以上者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者);(2)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例:已在广西省执业注册的医师,保留广西省执业注册,增加广东省佛山市内某医疗机构执业)。
变更注册:(1)变更执业地点(例:已在广西省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再在广西省继续执业,变更执业地点至广东省;在禅城区执业注册的助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至南海区);(2)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例:医师主要执业机构从广东省内某医疗机构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内另一家医疗机构;助理医师主要执业机构从禅城区内某医疗机构变更为禅城区内另一家医疗机构);(3)变更执业类别;(4)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备案:(1)多执业机构备案;(2)医师注册备案。
注销注册。
遗失补证。
六、申请资料
(一)医师注册(一式一份)
1.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内容真实、填写表1和表2,表2本人意见栏需注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提交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广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或《佛山市顺德区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提交原件);
(4)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或聘用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5)医师执业注册相片页(附贴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不含审核表中所贴相片);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7)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需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培训)(提交原件);
(8)因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注销注册的还需提供,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证明文件;
(9)《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取得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或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的情况需提交,交原件);
(10)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按医师注册办理,
填写表1和表2
申请资料同上,表2本人意见栏需注明“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二)变更注册(一式一份)
1.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内容真实、填写表1和表3,提交原件)表3拟变更注册事项填“变更执业地点”,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医师执业证书》(提交原件);
(4)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内容真实、填写表1和表3,表3拟变更注册事项填“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提交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或聘用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5)《医师执业证书》(提交原件);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执业类别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内容真实、填写表1和表3,提交原件)表3拟变更注册事项填“变更执业类别”,;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医师执业证书》(提交原件);
(4)医师执业注册相片页(附贴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不含审核表中所贴相片)
(5)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或聘用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7)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执业范围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内容真实、填写表1和表3,提交原件)表3拟变更注册事项填“变更执业范围 ”;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医师执业证书》(提交原件);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学历证明或满两年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学历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交原件)
(5)医师因为定科而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临床定科证明(合格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临床定科证明交原件盖章);
(6)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或聘用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师备案(一式一份)
1.多执业机构备案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内容真实、填写表1和表4,提交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4)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师注册备案
(1)《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提交原件);
(2)医师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被开除的证明文件(提交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提交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医师执业证书》(本人主动申请注销的需提供、交原件);
4.注销注册的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1)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
(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判决书
(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6)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出具的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考核的证明
(7)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8)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
5.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遗失补证(一式一份)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提交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当事人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提交日期);
3.遗失的提供《佛山日报》等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应为整页),损坏的提供损坏的执业证书;
4.医师执业注册相片页(附贴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不含审核表中所贴相片);
5.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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