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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监督检查是2015执业药师考试的重点内容,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小编整理如下,希望对广大考生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1.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④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的管理
①应当载明的内容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②正本与副本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遗失与补发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④缴销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⑤建档保存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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