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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布征民意。草案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零售药品售出不得退换。
草案规定,企业应设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的必要权限,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草案还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停售或追回并做好记录。药品销售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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