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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医保定点药店销售“其他处方药”要登记。“其他处方药”是指上海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药品。目前,“其他处方药”已从300多种扩大至1000多种。
医保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医保定点药店对上述“其他处方药”应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本市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配售。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医保卡号、配购药品、购药日期、通讯方式或地址、药师签名。登记配售记录或系统内存信息至少保存2年。医保定点药店在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其他处方药”配售服务时,应严格执行本市非处方药用药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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