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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与时间为: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试管理模式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凡变更报考级别专业的,不论原报考级别专业通过与否,都须以新考生身份报考,并在报名时向相关报名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三、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的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获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条件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专毕业后,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须于2013年6月3日9:00至6月14日16:30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下个工作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要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即可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
各市考试机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后台进行照片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报考资格审查
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有关报名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报考费,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23日前完成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并将《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统计表》报省人事考试院。
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于6月17日前将报名材料和报考费交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于6月20日将通过初审人员的报名材料、报考费和《2013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送省人事考试院。届时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进行省直考区报考资格终审。省人事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现场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后方可缴纳报考费。报考费应在报考资格审查现场以手工方式收取,届时各考区信息管理人员应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后台将已缴费考生作手工缴费标记。
五、报考信息汇总及准考证编排
省人事考试院对全省报名信息进行汇总,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考点、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码。考生可于10月15日16:00起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费按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上缴国家考务费按每科8元的标准收取,每科计收58元。
七、注意事项
考试教材征订及培训等相关事宜请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组织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皖人社发〔2013〕2号)、《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实施。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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