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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执业药师复习必备: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0·2012-09-10 15:58:44浏览0 收藏0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目的及其原则

  1.目的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

  国务院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3.原则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二、野生药材物种分级及其品种目录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

  一级保护物种

  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保护物种

  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保护物种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载野生药材物种76种,中药材43种.其中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3种,中药材4种;二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27种,中药材17种;三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45种,中药材22种

  一级保护药材名称

  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二级保护药材名称

  鹿茸(马鹿),麝香(3品种),熊胆(2品种),穿山甲,蟾酥(2品种)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3个品种),黄连(3品种),人参,杜仲,厚朴(2品种),黄柏(2品种),血蝎

  三级保护药材名称

  川贝母(4品种),伊贝母(2品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4品种),防风,远志(2品种),胡黄连,肉苁蓉,秦艽(4品种),细辛(3品种),紫草,五味子(2品种),蔓荆子(2品种),诃子(2品种),山茱萸,石斛(5品种),阿魏(2品种)连翘,羌活(2品种)

  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

  1. 一级保护物种管理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2. 二、三级保护物种管理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须按批准计划执行.采猎者须持采药证。需采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或狩猎的,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不得在禁止采猎区(期)采猎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采猎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国家计划管理的,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计划收购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实行限量出口

  3.罚则

  违反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罚款.未经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批准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者,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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