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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辅导:药品广告申请受理与审查(3)

|0·2010-12-02 10:10:5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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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辅导:药品广告申请受理与审查(3)

  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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