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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0·2010-11-09 09:55:42浏览0 收藏0

  执业药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管理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项目内容: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变更事项分类: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变更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前30日,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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