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执业药师辅导: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

|0·2010-10-08 10:19:39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执业药师辅导:药品不良反应评价与控制

  1.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2.药品不良反应的控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

  (2)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3)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4)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1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在5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