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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疫苗法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2、违法销售或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3、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而经营疫苗的处罚:
依照药品管理法七十三条处罚,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A.依法移交卫生行政部门 B.组织接种单位销毁
C.依法查封、扣押 D.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立即停止销售
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
接到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C)
接到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D)
提交质量可疑疫苗报告的疫苗批发企业应(E)
(07年B型题)
例:A.定点药品零售企业 B.疫苗药品批发企业 C.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可以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的是(B)
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是(A)
可以向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的是(B)
(08年B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