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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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