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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辅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认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种情形的认定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ABCDE)
A.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