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考试省份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药品管理法(2)
新药监测期的规定
(1)设立监测期的目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
(2)监测期: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相关推荐
登录 | 注册 | 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