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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法律责任(3)

|0·2010-07-27 09:44:27浏览0 收藏0

  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法律责任(3)

  未实施有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GMP、GSP、GLP、GC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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