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执业药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法律责任(2)

|0·2010-07-27 09:43:31浏览0 收藏0

  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法律责任(2)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关人员的处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