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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0·2010-05-17 14:29:35浏览2 收藏0

  执业药师考试: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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