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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0·2010-05-17 14:28:14浏览0 收藏0

  执业药师考试: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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