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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取样法:
取样的原则:代表性 均匀性 取样量适中(3倍,留样)
①取样件数:
药材总件数≤100,取样5件;药材总件数≤1000,按5%取样
药材总件数>1000,超过部分按1%取样;药材总件数<5,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逐件取样
②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用采样器抽取样品;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取样。
取样数量:
包件少的:抽取的总量应不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超过试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
包件多的:一般药材为100~500g
粉末药材为25~50g
贵重药材为5~10g
1/3供实验室分析时用,1/3供复核用,1/3则为保存留样,保存期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