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酊剂系指药物用规定浓度的乙醇浸出或溶解而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亦可用流浸膏稀释制成。供口服或外用。
酊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含有毒剧药品的酊剂,每100ml应相当于原药物10g;其他酊剂,每100ml相当于原药物20g.
二、含有毒剧药品酊剂的有效成分,应根据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调整,使符合各该酊剂项下的规定。
三、酊剂可用溶解法、稀释法、浸渍法或渗漉法制备。
(1)溶解法或稀释法 取药物的粉末或流浸膏,加规定浓度的乙醇适量,溶解或稀释,静置,必要时滤过,即得。
(2)浸渍法 取适当粉碎的药材,置有盖容器中,加入溶剂适量,密盖,搅拌或振摇,浸渍3~5日或规定的时间,倾取上清液,再加入溶剂适量,依法浸渍至有效成分充分浸出,合并浸出液,加溶剂至规定量后,静置24小时,滤过,即得。
(3)渗漉法 照流浸膏剂项下的方法(本版药典一部附录Ⅰ O),用溶剂适量渗漉,至流出液达到规定量后,静置,滤过,即得。
四、酊剂久置产生沉淀时,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药品项下规定的情况下,可滤过除去沉淀。
五、酊剂应置遮光容器内密封,在阴凉处贮存。
「装量」 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 F)检查,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