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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0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由国家人社部下发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办法
1.在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1张2寸照片,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8号窗口办理。
2.在各市(地)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2寸照片交到当地人事局发证部门,由各地人事局负责发证同志复核无误后,携带考试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2寸照片统一到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8号窗口办理。
3.在发放合格证书的同时发给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存考试合格人员的人事档案)。合格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验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钢印和水印。在各市(地)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中“考试管理机构意见”一栏验当地发证部门水印。
二、发证时间
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4月24日每天上午,节假日除外。
地 址: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哈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
网 址:www.rsks.gov.cn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