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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