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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07执业药师考试4月18-25日报名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衡水市关于200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职改办及市(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职考中心冀人考发「200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考点设在本市。

  二、考试科目设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0月20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20日下午14:00―16:30>、药事管理与法规<10月21日上午9:00―11: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10月21日下午14:00―16:30>.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四、按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各市县职改办及市直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免试条件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两套。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取得学历要求,指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指化工制药类、生物类、医学类。

  (二)、关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不含取得医、技、护专业学历,从事医、技、护专业工作年限。

  (三)、免试条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评聘为副主任药师或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高级老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技、护)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医(技、护)专业高级老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应视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

  五、报名时间于4月18日至4月25日之间进行。报名人员必须准备身份证的复印件、毕业证、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和一寸同版彩照三张,并按规定填写审查表、报名表一式两份,免试人员还须填写免试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市、县(区)及市(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后并对报名表上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统一到市政务中心人事局窗口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

  附件: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免试表。

  衡水市职考中心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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