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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执业药师不进行继续教育将无法注册

环球网校·2024-09-20 14:00:50浏览131 收藏39
摘要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此前,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意在说明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开始进行。

《规定》中规定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同时《规定》对于执业药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分别设立了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惩罚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为什么要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申请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早在2021年药监局就发布过相关文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继续教育证明是执业药师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没有继续教育证明不予注册,详情如下:

第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药监局发布的两个文件说明为什么要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见继续教育不论对于已经注册还是准备注册的执业药师来说都非常重要。所以请各位药师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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