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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不驻店违法吗?

环球网校·2024-08-19 10:39:02浏览133 收藏53
摘要 信息技术在药品零售业的深度利用,为执业药师远程实时审方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一度时期国家的政策支持远程审方,一些地方的政府还出台了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相关规定。那么执业药品不驻店仅远程审方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有处罚的规定吗?

某市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之一就是不驻店只远程审方的行为。

下辖县的执法人员接到任务后,按专项检查方案开展了检查,发现确实存在不驻店只远程审方的行为。问这样的情况可以处罚吗,如可以,依据条款是什么?

信息技术在药品零售业的深度利用,为执业药师远程实时审方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一度时期国家的政策支持远程审方,一些地方的政府还出台了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相关规定。

那么执业药品不驻店仅远程审方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有处罚的规定吗?

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宜孤立的就某个执业药师不驻店仅远程审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定,而是将其行为放到药店中进行整体判定。

假如不驻店的执业药师只是药店配备有多名执业药师之一,只负责远程审方,不兼职其他质量管理工作,并不违反执业药师履职的相关规定。

假如不驻店的执业药师是质量负责人或同时兼职其他质量管理工作,只远程审方,或只解决了处方审核的问题,质量负责人或兼职的其他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责就无法履行,这就违反了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该款规定明确了执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中三项主要或基本的任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质量负责人如果不驻店,如何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对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十五方面的规定,而这十五个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质量负责人领导、组织、监督下进行,甚至由质量负责人亲力亲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的规定。注意,执业药师除了处方审核,还有指导合理用药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当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可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得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明确“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不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除了依法对药店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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