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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十大常见问题

环球网校·2024-04-10 10:02:17浏览87 收藏43
摘要 《暂行规定》是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其中有很多条款需要执业药师特别关注。

2024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其中有很多条款需要执业药师特别关注。

一、执业药师的标准定义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

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

1、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其中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2、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2)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

(3)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

(4)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

(5)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6)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计算

1、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3、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

5、独立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

6、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7、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8、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9、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五、执业药师视同继续教育情形

1、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2、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时效性、有效性、实用性

1、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2、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七、特殊情形下如何补学?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八、学时授予

1、执业药师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可直接授予继续教育学时;

2、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由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机构及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3、执业药师参加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后,应当在当年提交材料报本行政区域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九、违规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如何处理?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十、其他

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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