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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19〕20号)文件精神,经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定,现将我市组织参加201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2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 在大专层次 | 在中专层次 | |
药学类专业 |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 |
药学 | 中药学 | 药学 | 药剂 |
药物制剂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现代中药技术 | 中药 |
临床药学 | 藏药学 | 中药(或中药学) | |
药事管理 | 蒙药学 | 蒙药学 | |
药物分析 | 中药制药 | 维药学 | |
药物化学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藏药学 | |
海洋药学 |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9年8月20日9:00—9月3日17:30。
(二)网上注册核验时间
2019年8月20日9:00—9月4日17:30
(三)现场人工核验及资格审核时间。
2019年8月23日—9月4日(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四)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9年8月20日9:00—9月5日18:00。
(五)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9年10月21日9:00—10月27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六)考试时间
2019年10月26日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9年10月27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四、报名事项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的报考人员方可选择“武汉市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省直及国家在鄂单位报考人员请选择省直报名点)。
(一)告知承诺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核验和核查,承诺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告知书》,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报名流程。
报考人员应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名(中专学历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2科(中专)”报考)。
1、网上注册。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新考生注册信息增加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学历层次、培养方式、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字段信息的采集。
老考生需在注册库中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等信息。
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
2、注册核验。注册核验分为“网上在线核验”和“现场人工核验”。
网上在线核验:
(1)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线自动核验。
(2)报考人员学历信息在2002年至今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位信息在2008年9月至今范围内的,可在线自动核验。
(3)学历学位信息不在自动核验范围的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报考人员,2008年9月以前取得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上传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网上在线核验。
(4)报名资料上传。符合“免2科”报考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须上传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证书(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符合原34号文中“免2科”报考条件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须上传高级职称证书、聘书扫描件。
人工核验:需人工核验的报考人员,请上传学历、学位证明,确认报名信息后,并按以下要求到现场核验。
(5)其它身份证类型无法通过自动核验的,请持《报名表》(需单位盖章)、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6)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在线自动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请持《报名表》(需单位盖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7)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请持报名表》(需单位盖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8)资格审核部门认为网上提交的信息有问题的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到现场进行人工核验。
(9)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需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验。
3、报名及资格审核。学历等相关信息核验通过后,考生选择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专业信息进行报名、提交确认信息,打印《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核。
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三)人工核验及资格审核地点。
2019年度武汉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工核验及资格审核部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地点设在: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楼。
(四)网上缴费。
资格核验通过后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五、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
六、违纪违规处理
加强管理,对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报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报名、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纪人员信息将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对严重、特别严重违纪的违纪考生将通报考生单位,党员考试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武汉市不指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与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请广大考生注意甄别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七、本通知公示网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 http://scjgj.wuhan.gov.cn/index.html;
武汉人事考试网 http://www.whptc.org。
武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附件列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DOCX
4.201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武汉市报名点”报考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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