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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违法失信将被撤证严惩!

环球网校·2019-07-12 15:13:25浏览76 收藏7
摘要 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就《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注意到对于执业药师违法失信,将被严惩,可能会被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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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违法失信将被撤证严惩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增加列入情形,加大惩戒力度。

考虑到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领域内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将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增加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的条款。

针对医药领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2、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3、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执业药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被撤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履行了信息公示义务,但因在届满前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移出。

(二)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后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被列入期限满1年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移出。

(三)因本办法第六条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被列入期限满1年后,可以向负责部门申请移出。

负责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申请。失信主体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负责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申请信用修复的事实、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负责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约谈。负责部门应当组织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参加行政约谈,作出信用承诺等。

(四)检查核实。负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信用修复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异议处理。负责部门应当在检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修复。拟准予修复的,负责部门把信用修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15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事项不成立或者公示期限届满没有异议的,须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异议成立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

(六)数据处理。负责部门应当自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信用修复,停止公示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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