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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理指南
一、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基本要素
实施编码 | 0103223000-500000000000009276329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事项名称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前审后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决定机构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计划生效日期 | 暂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暂无 |
数量限制 | 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服务主题 | ,职业资格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审批结果类型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结果名称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 |
不受理互联 网申请的原因 |
暂无 | ||
通办范围 | 市内 | 咨询方式 | 02360353664 |
监督投诉方式 | 02312331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000009276329T | 实施主体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网办地址 | 暂无 | |
乡镇街道名称 | 暂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暂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暂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暂无 |
行政相对人 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有自觉遵守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行使内容 | 无 | ||
常见错误示例 | 1、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审查意见栏是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常有申请人在里面填写信息。 2、申请表中职称栏,有的申请人填写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是职称,应该填写如:药师、主管药师或中级、高级等,如果没有职称可以填写“无”。 3、执业单位名称栏中应如实填写单位合法开业证明上的单位名称,不可随意删改。 4、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中执业单位应该填写完整,常有不填写意见或负责人不签字的情况发生。单位公章应当加盖拟注册单位的公章,连锁企业注册在具体某个门店的,应当加盖该门店的公章。 | ||
常见问题 | 1、申请表中考试年份是指执业药师资格证上批准日期的年份。 2、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如:申请人资格证上签发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的,在2017年申请注册时,应该提交2016年执业药师继续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在2018年申请注册时,则应该提交2016年、2017年执业药师继续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依此类推。在2016年注册的,则不用提交。 3、取得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可以对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办理注册,发放一张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执业类别为药学和中药学。注册类型划分上,之前未办理注册的,可以直接办理两个类别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一个类别、并在有效期之内的,可以办理变更注册。 4、执业药师注册证书遗失的,需登报说明遗失情况,并重新办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原来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号一并作废。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需要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或由施教机构出具的相应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复印件,如在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资料即可。 6、执业药师注册信息查询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的数据为准。 |
二、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条件
条件类型 | 条件名称 | 适用情形 |
---|---|---|
申请条件 |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 通用 |
申请条件 | 经执业单位同意 | 通用 |
申请条件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通用 |
申请条件 |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 通用 |
三、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材料
排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受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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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
纸质版 | 2 | 0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示例样表 |
纸质版 | 1 | 0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 | 身份证明 示例样表 |
纸质版 | 0 | 1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4 |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示例样表 |
纸质版 | 3 | 0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5 | 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表 示例样表 |
纸质版 | 1 | 1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其他要求”(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6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示例样表 |
纸质版 | 0 | 1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7 | 办理结果材料 | 电子版 | 0 | 1 | 非必要 | 审批部门 | 暂无 | 暂无 |
四、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 第六条 |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第172项 | 暂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第172项 | 暂无 |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 第六条 |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
五、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事地址
窗口地址(大厅)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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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1-9号窗口 |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六、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办理过程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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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申请 | 受理人员 | 02360353664 | 5 | 暂无 | 暂无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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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李玲、潘光伟 | 02360353637、02360353633 | 15 | 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进行实质性审查,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复审 | 通过与不通过 |
决定 | 罗莉 | 02360353664 | 5 | 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是否准予许可 |
步骤 | 环节名称 | 环节人 | 联系方式 | 办理期限 | 送达方式 | 颁发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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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颁证 | 发证人员 | 02360353664 | 10 | 暂无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七、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流程图
序号 | 办理流程图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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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流程图.jpg |
八、重庆市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受理平台
受理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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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平台 | 市网审平台 | ||
办理平台 | |||
证照打印平台 | 其他系统 | ||
申请登记的信息系统名称 | 国家总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 | ||
主管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建设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无法使用市网审平台登记的原因 | 在其他系统上完成。 | ||
审查平台 | |||
业务办理平台 | 市网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