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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执业药师注册办理指南
首次注册: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能在职在岗执业。
申报材料:
请执业药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用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填写首次注册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2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打印),并贴好照片。
执业单位需在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中如实说明该执业药师是否有违法、犯罪等行为的记录,是否患有精神类的疾病,是否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能否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等相关情况。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照片)。
3、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委托书》原件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执业药师本人近期彩色标准证件照片1张(白底,2寸)。用铅笔在照片背面写明执业药师姓名。
5、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复印件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6、非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当年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提供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当年起,至本次注册申请的上一年度的,完整的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记录原件、复印件。学分记录复印件和网上打印的学分记录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7、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8、证明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执业的相关文件(如劳动合同或劳务聘用合同等的原件、复印件。执业药师本人是申请执业的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注意事项:
1、“执业单位公章”必须与申请表中的“执业单位名称”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号码一致。
3、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与提供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标注的执业类别和证书号码一致。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是指资格证书的“编号”(红色印刷字),而不是“管理号”。
5、在安徽省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学分问题的咨询电话:0551-63710076,0551-63710079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再次注册: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能在职在岗执业。
申报材料:
请请执业药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用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填写再次注册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2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打印),并贴好照片。
执业单位需在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中如实说明该执业药师是否有违法、犯罪等行为的记录,是否患有精神类的疾病,是否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能否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等相关情况。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照片)。
3、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委托书》原件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执业药师本人近期彩色标准证件照片1张(白底,2寸)。用铅笔在照片背面写明执业药师姓名。
5、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
6、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如中途注销注册,需提供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7、提供自上次注册当年起,至本次注册上一年度的,完整的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记录原件、复印件。 学分记录复印件和网上打印的学分记录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8、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9、证明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执业的相关文件(如劳动合同或劳务聘用合同等原件、复印件。执业药师本人是申请执业的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注意事项:
1、“执业单位公章”必须与申请表中的“执业单位名称”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号码一致。
3、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与提供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标注的执业类别和证书号码一致。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是指资格证书的“编号”(红色印刷字),而不是“管理号”。
5、在安徽省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学分问题的咨询电话:0551-63710076,0551-63710079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5、能在职在岗执业。
申报材料:
请执业药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用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填写变更注册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2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打印),并贴好照片。
执业单位需在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中如实说明该执业药师是否有违法、犯罪等行为的记录,是否患有精神类的疾病,是否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能否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等相关情况。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照片)。
3、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执业药师本人近期彩色标准证件照片1张(白底,2寸)。背面用铅笔写明执业药师姓名。
5、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6、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7、近三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记录原件、复印件。学分记录复印件和网上打印的学分记录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8、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9、证明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执业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务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执业药师本人是申请执业的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的,可不提供。)。
注意事项:
1、“执业单位公章”必须与申请表中的“执业单位名称”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号码一致。
3、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与提供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标注的执业类别和证书号码一致。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是指资格证书的“编号”(红色印刷字),而不是“管理号”。
5、在安徽省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学分问题的咨询电话:0551-63710076,0551-63710079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注销注册:
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经执业单位同意,并符合执业药师注销注册条件。
申报材料:
请执业药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用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填写注销注册申请信息。注册申请提交成功后,打印标注有“申请号”的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申请表一式2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打印),并贴好照片。执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注销注册,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原执业单位已经注销的,需提供该单位被核准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照片)。
3、执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4、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注意事项:
1、“执业单位公章”必须与申请表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中的“执业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2、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药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号码一致。
3、注册申请表中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必须与提供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标注的执业类别和证书号码一致。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是指资格证书的“编号”(红色印刷字),而不是“管理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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