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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关于转发《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联络处,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升药师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发挥药师专业作用,更好的为患者服务,现将《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国药协发〔2017〕5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联络处需认真做好《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宣传工作,督促零售企业实施,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
2.各会员单位需组织本单位执业药师认真学习《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并参照标准制定药师选拔和绩效管理制度。
3.会员单位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附件:《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试行)》(国药协发〔2017〕5号)
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