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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指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会议确定,一要及时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此次调整在覆盖临床主要病种基础上,聚焦癌症、儿科、慢性病等调入187种中西药,其中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药品22种,均比原目录显著增加。调整后总品种扩充到685种。今后新审批上市、疗效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将加快调入。
二要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等方式,推动降药价。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和保障医保可持续的机制,将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使医保更多惠及参保群众。
三要确保基本药物不断供。对用量小等易导致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采取定点生产、储备等保证供应。与此同时,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群众安全放心用药。
此次央视新闻联播刊登国家基本药物有关信息,毫无疑问,对外释放了八方面的信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在即,数量调整已经十分明确,即685种。
“公立医院集中采购”重在“推进”落实与采购“带量”,即在7号文、70号文、国十七条基础上,对现在药品采购制度进行丰富完善,推倒重来再进行制度设计可能性较小。
降价仍是主旋律。联系到近期陕西等14省(区)刚刚下发的《省际联盟进口抗癌药品专项采购公告》相关内容,药品价格螺旋式下降将是主流。
此次调整的基础是覆盖临床主要病种。结合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临床路径方案政策,从用药角度来讲,从项目会费转向按病种付费,最终走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已经是大趋势。企业应重点关注药品临床价值证据的收集,同时还要承受住药物经济学的考验。
再结合最近安徽阜阳、黄山等地陆续公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大批辅助类药物将面临即进不了基药,同时从医保报销角度也被断掉后路的局面。
各地基药增补将空前谨慎或增补力度有限。医改之初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对“基本药物”的概念的定义,即“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时过境迁,随着基层用药的放开,除了“价格合理”之外,“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能够保障供应”这些条件都在逐步实现。
另外,基药的存在与否必须要有坚实的医保资金所保障。同时,从各方面公开的综合政策、信息不难看出,新一版国家基药对药物的可及性、安全性、有效性的权衡比较超过以往,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将成为新版基本药物制定的重要依据,品种遴选的科学性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国家基药能够基本实现保障的前提下,地方再带有“逐利”心态一味进行基药增补扩容就是非理性的。
用量小等易导致短缺的基本药物,保质稳供是重点。过往,短缺药经常遭遇降价死,因此,对此类药品,质量优先、价格适宜、稳定供应将是重中之重。
“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保联动和保障医保可持续的机制”直戳痛点。我国基本药物制度自建立至今三大医保体系功不可没。
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障水平的不一致,导致基本药物对于不同参保范围的普及性、科学性很难一致。
因此,会议提及的寥寥数语,却直接打到了基本药物普及性的关键之处,而新组建的医保局,将集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保合一后的医保职能,可谓责任重大。
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群众安全放心用药。这一条之所以放在此次会议最后,无异再次强调了国家在药品质量监管方面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守住药品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决心。
笔者再次强调之前的个人观点,即 :国家基本目录在出台时,应当考虑对于地方财政的影响,该政策和地方及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做到目标、利益、举措无缝隙融合。
只有做好顶层设计与实际操作的紧密结合,基本药物,才能真正实现“使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就诊人员愿意用,真正成为看病首选药物”的基本思路,基药制度,才能真正得到持续、健康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