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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执业药师注册资料初审流程

环球网校·2018-08-27 09:38:49浏览50 收藏5
摘要 为帮助大家了解晋中市执业药师注册相关信息,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分享《晋中市执业药师注册资料初审流程》供大家参考,详细内容小编分享如下:

晋中市执业药师注册资料初审流程

序号: 4
职权编码: 2500-Z-004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执业药师注册(资料初审)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
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3.《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注册条件,对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核对。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法定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提交至省局审核。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人发[1999]34号)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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