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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与职称挂钩的规定将继续保留
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可知,执业药师资格与职称挂钩的规定将继续保留。但实际操作中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根据最新的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在专业性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系列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修订过程中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保留与职称挂钩的规定,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积极性。《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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